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商會全稱為:林州市青年商會。英文譯名為:
LinZhouYouth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商會由社會活動和經濟發展中作出一定成績、生活在林州的林州籍或外籍***青年和在外地生活的林州籍***青年組成,研究和促進林州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地區聯合性團體,是自愿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循社會道德。本會宗旨:堅持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團結凝聚全市以經濟界為主的各個領域的***青年及有意研究相關問題的青年人士,互相溝通、學習、提高,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為青年人才的進步與發展服務,培養和選就高層次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
第四條:本商會業務主管部門是共青團林州市委員會。本會在林州市民政局注冊登記,接受團市委、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辦公地址為:林州市國家863紅旗渠科技產業園6號樓6層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幫助青年企業、商業、金融、服務業管理者提高綜合素質;
(二)溝通企業、商業、金融、服務業管理者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校的聯系,為之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資金等服務;
(三)組織企業、商業、金融、服務業管理者與國內外和港、澳、臺地區企業進行合作與交流,在商會會員單位間開展項目合作;
(四)編輯出版有關信息資料,鞏固發展“青商沙龍”學習活動及“青商在線”微信平臺,擴大信息交流面,建設供會員互相交流的“信息平臺”;
(五)評選、表彰、宣傳商會***分會、***副會長、***會員等榮譽稱號;
(六)反映青年企業、商業、金融、服務業管理者的意愿,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商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和個人會員三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的會員需擁護商會章程且有強烈意愿并按照下列條件申請:
(一)團體會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有突出貢獻或在本行業處于***地位的***企業或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編入分會管理,參加商會所有會議和活動。
(二)榮譽會員:年滿60周歲或在商會年滿10年以上且年齡在55周歲的會員可申請轉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免交會費,單獨編組,自由參加商會各項活動,直屬商會秘書處管理。
(三)個人會員:退職的常務理事和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會費按會員繳納,自由參加商會活動,列席理事會,直屬商會管理,為商會發展諫言獻策,對外以“青年商會企業俱樂部”開展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一般每年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召開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副會長組成。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會長、分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不定期召開或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會長由上一屆會長提名,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在常務理事中產生、常務理事在理事中產生。會長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一屆。商會設秘書處等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常務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商會設分會,分會設分會長一名、分會副會長一名、分會秘書長一名;分會長任期三年;分會長由常務理事擔任,分會副會長和分會秘書長由分會長提名,報商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矔L、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任期***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商會出席各種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分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執行商會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反應會員建議和意見;
(三)組織分會參加商會各種公益活動;
(四)在分會內部開展各類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配備具有***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監督機構
第四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名譽會長、專家、學者及退職的領導班子成員組成。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長、監事由商會領導班子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職權范圍:
(一)依據章程對商會常務理事會執行理事會決議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二)監事會列席商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大會;
(三)提請常務理事會召開理事會。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第五屆屆三次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